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卫生、交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工商、价格和民族宗教事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