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商品或者物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非殡葬服务单位承办对遗体防腐、整容、更衣等业务的;(二)医院、卫生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的;(三)生产、销售纸扎祭祀品和纸钱、冥币等迷信丧葬用品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