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墓地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提倡和鼓励以寄存、播撒、深埋、壁葬、塔葬、植树葬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提倡和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遗体。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