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墓地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建设骨灰堂、骨灰壁、骨灰塔等骨灰安置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