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