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