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自接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