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其周边举办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