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