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