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召的消防队员、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