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召的消防队员、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