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除法律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外,有条件的乡镇和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工业区、仓储物流区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