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除法律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外,有条件的乡镇和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工业区、仓储物流区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