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单位、仓储企业较多的城市应当建立公安消防特勤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