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经费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的投入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的支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