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控制,确保预留用地不被随意占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