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控制,确保预留用地不被随意占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