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文物保护场所应当严格火源、电源管理,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避雷设施,设置消防车通道。

禁止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