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