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的建筑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