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和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