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