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