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