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已废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经营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质量、计量、卫生、安全和合法价格的保障;(四)购买的商品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出现故障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五)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投诉、起诉;(六)检举、揭发或控告经营者的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