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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有效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贯彻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以用为主,逐步提高利用率。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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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