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排放、贮存、运输粉煤灰以及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