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贮灰场的管理:(一)露天贮灰场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流失、渗漏;(二)配备挖灰、装灰机具和喷淋等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三)修建进出贮灰场的道路,为运输粉煤灰创造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