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支持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粉煤灰,并为用灰单位、个人取用粉煤灰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