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九条已废止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待业、失业妇女,并不得歧视符合就业条件的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及刑满释放的妇女。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