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待业、失业妇女,并不得歧视符合就业条件的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及刑满释放的妇女。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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