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条已废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男女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