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