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