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