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要加强教育资金的审计和教育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对寄宿制学校学生补贴生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收费,不得乱收费。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