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鼓励全社会力量办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一)兴办民族教育的经费,应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发挥政府财政在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按有关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三)倡导和鼓励县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捐资额5000元以上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