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和责任,依法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