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和责任,依法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