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督促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开展扫盲、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学年开始一月之前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监护人,使其按通知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