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督促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开展扫盲、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学年开始一月之前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监护人,使其按通知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