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义务教育目标责任书,实行奖罚。自治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为主要责任人,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