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或者接到有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