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三章 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已废止销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