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垦、修路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