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应当收回采集证。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