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四章 草原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并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防火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