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并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防火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