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销售产品的保修责任,并由符合规定等级的维修服务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保修工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产品的服务指南和保修凭证上注明维修服务网点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公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网点以及保修措施应当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