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其委托保修的维修服务经营者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并及时支付保修费用,不得降低标准或者滞后支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