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维修经营者从事维修服务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消费者如实说明产品故障现象;(二)获得相应报酬;(三)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解释、申辩;(四)申请加入行业协会,并就维修服务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建议、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