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