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管委会可以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检查,在财务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在接到宗教教职人员、其他信教公民举报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