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订活动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或者经费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需要临时搭建灯光、看台等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