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假借宗教名义骗取财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