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假借宗教名义骗取财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